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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行业行政监督管理流程

 

一、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业主大会规程》(建住房[2003]131号)、《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处理指导意见》(庆城管发[2006]32号)、《关于明确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职责的通知》(庆城管发[2005]23号)、《大庆市物业管理行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庆城管发[2007]34号)等。

二、监管方式

现场抽查及随机检查,按月进行考评。

考评内容为企业监督管理、前期物业监督管理、业主大会监督管理、投诉受理处理、行政职能履行以及阶段性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

三、监管流程

(一)考评组听取各物业主管部门阶段工作总结。

(二)考评组抽查监管档案,随机检查物业服务项目现场,同时填写物业行业行政监管考评记录。

(三)考评结束后,对考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下发给区物业主管部门,由区物业主管部门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以城管局法规科的文书文本为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以城管局法规科的文书文本为准),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向市主管部门汇报。

(四)市物业主管部门将每月形成物业服务行政监管工作情况通报下发各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并在新闻媒体与协会网站进行公示。

(六)物业行业行政监管考评记录、物业行业监管情况通报、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等书面资料存入物业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档案。